科技倫理
打擊假消息應強化社群網站管制
假消息對民主選舉、疫情防治、社經運作有很大威脅,但如何合法採取對治之道卻尚乏明確答案。社維法、傳染病防治法、災防法、刑法等對假消息均有行政或刑事裁罰規定,但若把假消息比喻為病毒,大多數法律是針對「製造病毒的人」而非「散佈病毒的人」。散佈,才是假消息防治的重點。長期而言真相會浮現,因此製造者想追求的只是短期錯亂效應。如何短期及時應變,而不致過度干預新聞或言論自由,需要創新的法制思維。
就現行法制而言,最有效法律可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許多假消息都涉及對個人資料的錯誤描述,可啟動個資法保護機制。個資法第十一條要求機關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可對於持有非法個資的機構進行裁罰及刪除命令。各種大眾傳播媒體,由於是特許行業,可透過執照制度要求這些機構自律。但對於毋須執照的社群媒體,可藉個資法加以約束。
言論自由雖是憲法基本人權,但並非絕對,可依比例原則進行限制。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我們可能要容許政府對某些情形進行限制,要求社群媒體將假新聞下架,甚至要求社群媒體將真實訊息主動推播給曾收到假消息的民眾。目前已有國家對於社群網站上非法言論,制定限制性專法。例如德國二○一八年制定NetzDG law,要求一定用戶數量以上的社群網站,要受理民眾申訴,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非法言論,或違反著作權、仇恨性極端言論等。澳洲於二○一九年制定the Sharing of Abhorrent Violent Material Act對社群網站上的暴力言論進行管制。歐盟也正在討論針對極端言論,要求社群媒體於一小時之內下架,否則予以處罰的法律。針對假消息,新加坡二○一九年制定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規定社群網站需在主管機關認定的假消息上進行警告標示,必要時要求下架。法國針對選舉期間的假消息,也有高密度的法律規範。針對社群網站的專法,將是對抗假消息的重要手段。
原刊登於自由時報,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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