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波產業革命是以資料科學為主導的科技典範,因此資料具有前所未見的價值,如何開發資料的價值同時又保障個人的人格權益,是當前在資料治理上的主要課題。本文分別從科技法律發展史的縱向分析,以及國際政治經濟競爭的橫向觀察,說明資料治理的主要議題,包括如何建立全新的制度規範,如何協調不同國家的文化與政治因素。透過此分析,本文進而探討台灣應如何善用晶片製造優勢,在當代資料驅動型經濟體系中發揮關鍵影響力。台灣對內應透過數位發展部之成立,積極規劃國家資料治理策略,進行對大眾的公共溝通以利達成社會共識,對外則應追隨美國與歐盟正形成的自由民主同盟體系,對抗數位極權主義的擴張。
壹、資料在當代的多重意義
英國經濟學人雜誌在2017年5月的專題開啟了關於資料時代的新觀點:資料是人工智慧時代的新石油。 此報導強調資料在當代經濟體系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不僅是企業競爭的重要資產,也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元素。無獨有偶,美國著名的外交事務期刊(Foreign Affairs)也在2021年5/6月號中刊登一篇由曾任職白宮官員的學者所寫的文章,題目為Data is Power, 內容警示美國政府對於資料在當代貿易及國際政治上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因此未能積極參與建構更能適應資料經濟時代的國際貿易規則,此將拱手讓中國在這領域發揮極大影響力。換言之,資料不僅被當作像石油一樣的資產,也被當作像武器一樣的權力展現。沿著這樣的認知,則關於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必定不再單純是法律問題,而是複雜的政治經濟脈絡交織而成的整套戰略觀點。然而台灣向來對於資料的當代重要性缺乏深入探討,遑論廣泛檢討現行法規與政策是否能配合國家總體發展政策,因此實有必要藉由此文對資料之治理與法制進行議題初探。
資料在人工智慧時代日益重要,但為何相關法制的建立仍不見進展?尤其資料的跨國境傳輸已是當代國際貿易中的必要元素,我們使用跨國性的社群媒體,觀看跨國的串流影音,乃至各項商品交易也都附帶了線上的註冊服務與客服,這些都是以資料流通為基礎的經濟活動,但資料卻沒有法律上清楚的定性。這主要是因為資料的性質很特殊,超越了現有法律體系所預設的財產權想像。當代法律對財產權的想像是有明確界線,容易界定權利歸屬於誰,並且這項財產權的標的物與權利內容應是固定的。而資料具有以下幾項特性使得當代的財產權難以套用。
資料固然很有價值,但單筆資料的價值很有限,唯有匯集大量的資料才會產生價值,這是當代資料科學(data science)的特性,個別資料所具有的意義必須放在大筆資料中分析才能加以認識。基於此,當不同的個人或機構團體擁有資料,其如何主張本身資料之價值並進行資料交易,就是困難的問題。這就像一個土地上有零碎多方的財產權主張,必然會導致這片土地整體開發上的困難。
資料本身沒有價值,是資料被分析利用才會產生價值,而其所能產生價值的程度與誰利用,基於何種目的而利用有相當關連。換言之,資料必須被流通才能創造價值,但資料在流通之前若無法先認定其價值,則難以訂價交易,因此也阻礙其流通機會。因為難以評估價值就難以定價格,雙方對資料價值之認知差距會形成極高的交易成本。
資料是非常容易複製的,因此作為一項資產具有不願輕易揭露或提供之傾向。一旦將資料交付他方,無論設定了何種利用權限與利用期限,都將實質失去對該資料之控制權,除非法律賦予類似智慧財產權一樣的強力保護機制。
資料經過分析利用後必然會衍生新的資料,則原資料擁有者是否對新資料有部分權利?如何界定原資料擁有者與資料利用者各自之價值貢獻?由於資料在提供利用時無從得知後續可能之衍生資料及其價值,因此難以事先約定。
由於資料具有如上的特性,因此不僅在法律上無法簡單界定其權利性質,從立法政策角度而言,將資料視為財產權亦非最佳模式。此所以經濟學人雜誌在2020年2月的專題再次提出新觀點,資料像是石油或更像是陽光? 因為以石油比喻資料會產生嚴重的偏差,石油是典型的私有財,但資料本身具有公共財性質,若完全私有化會造成對總體社會福祉的減損。當代已有不少團體在積極鼓吹「開放資料」(open data)的觀念, 以期讓資料可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而歐盟更是把資料認定為重要的基礎設施,盡可能避免被大型網路公司壟斷資料,阻礙競爭者創新。 由於資料在當代的意義有如此多樣的面貌,可以想見各國目前對於該如何以法律加以定位並界定相關人權利,並沒有一致共識。本文結合縱向的法律史回顧觀點,及橫向的國際政治經濟觀點,對於人工智慧時代的資料治理課題加以整理,以期促進後續之法政策探討。
人工智慧時代之資料治理與法制初探──作為第四波產業革命核心的資料法制
人工智慧時代之資料治理與法制初探──鑲嵌於國際政治格局的資料治理
人工智慧時代之資料治理與法制初探──國家資料治理策略與法制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