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專利與產業革命

從產業革命史反思人工智慧專利議題(三)──人工智慧對專利制度之衝擊

三、人工智慧對專利制度之衝擊

關於人工智慧科技引發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問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2019年曾提出一份報告,其中關於專利制度列出五項最主要的制度問題,簡述其內容如下:

 

(一)發明人身分認定,及衍生專利權歸屬問題

當人工智慧已經可以自主創新技術,而非只是發明人所運用的工具,則似乎發明人應為該A.I.系統而非個人,或者至少個人與該A.I.系統應列為共同發明人?歐洲專利局已經明確表示A.I.不可被認定為發明人,唯有自然人才可列為發明人。然而此並非最終解答,因為A.I.技術將會日益精進與自主性提高,將來會更像是可自行產生問題並完成發明的系統。或許該思考的問題是,若A.I.已經這樣強大,可以替人類完成許多發明工作,那麼沒有專利保護又有何妨呢?
 

(二)是否為可專利客體

與前述發明人身分認定問題有相關。若直接將A.I.所自主研發完成的發明認定為不可專利,則沒有發明人身分問題,反之則要探求,給予A.I.完成之發明一項專利權是否必要。而實務層面基本問題則是,專利在看待發明時要求是以該發明之結果來認定可專利性,而非以該發明之產生過程來認定,因為我們無從切實得知該發明之研發過程。因此當我們認為A.I.所自主產生的發明大可不必授與專利權時,我們會陷入以發明過程來認定可專利性這樣的盲點。換言之,同樣的發明成果若是自然人所完成則可專利,若是A.I.所完成則不給予專利,這樣是否合理?
 

(三)進步性之判斷標準

主要該項判斷乃是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是否能輕易完成該發明」來加以判定。A.I.技術導入研發活動成為業界常態後,所謂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也應從人的標準變成加入A.I.輔助後的標準。A.I.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此將會使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變動更加快速,對專利申請案之進步性判斷變得更加困難。
 

(四)技術公開要求之標準

專利法要求專利申請必須充分揭露其技術內容,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此亦規定在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對於機器學習式的A.I.系統而言,其演算法會隨時間與資料內容而產生改變,則申請專利時所公開之演算法與訓練過的A.I.模型,是否在演變過之後能符合技術內容有充分揭露之要求呢?影響該A.I.模型預測準確率的因素不只在演算法本身,還在於所使用之訓練資料集是否夠好,則這些資料集該如何公開於專利申請中呢?
 

(五)是否要另創設權利體系(像植物新品種權、晶片設計權等)

過去為了新興科技而難以適用專利制度之情形,國際上曾經創設植物新品種權、晶片設計權等,則人工智慧是否也明顯地不適用專利制度,是否另創設一個權利體系會更有利於第四波產業革命所需要的創新發展環境?
 

以上五點已經大致把人工智慧所造成專利制度的衝擊加以歸納,也隱含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將要重新檢視專利制度是否要大調整的可能。本文認為,對此問題之探討首先應回歸到專利制度的基本原理,從基本原理出發才能掌握制度調整時該有的原則與方向。專利制度原理主要在於誘因理論及對價理論,前者是以專利權之排他性提供發明人創造研發之誘因,後者則是發明人必須將技術內容公開於社會大眾才能獲得相應的專利權範圍。

以下再簡述其精神:

作為一項誘因的正當性唯有當「若無該誘因則人們不會去從事此行為」的前提成立時,才能提供該誘因。因此唯有那些比較難預期成功的,或者需投入相當多資源的研發才值得給予專利權,其他較低度的研發活動與成果則即使沒有專利權保障人們還是會願意投入,因為成本與風險很低。基於此,專利制度上的進步性要件,就是用來貫徹誘因理論的制度。進步性要件係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為不具有進步性(第22條第2項),因此必須是通常知識者不容易完成的發明成果才具有進步性,其道理就是因為專利制度鼓勵創新研發之意義,並非任何程度的研發成果都值得運用專利權給予獎勵。
 

而對價理論是以技術公開之程度換取專利權保障,為確保其有公開足夠之技術資訊,專利法乃設計了說明書之充分揭露要件,或稱為可據以實現之要件(enablement),在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即是「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第26條第1項)。技術是否充分揭露,並非以社會大眾之角度判斷,而是以技術同業(法條上所謂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而論。
 

前述兩制度都有個共通的概念,就是「通常知識者」,這是專利制度運作最重要的平衡機制,可使專利制度適應不同領域科技進展而隨時能以最佳之審查標準來決定是否核發專利。而從不同技術領域所處的生命週期而言,在尖端科技領域的研發,由於技術改良的變數較多,該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技術水準尚未達到純熟,因此進步性門檻就比較低,亦即發明成果取得專利之機會較高。但由於該領域技術變數多,因此在專利申請之說明書方面就必須撰寫得更詳細,技術同業才有辦法看得懂並可照著做出來,亦即充分揭露要件之要求門檻就會比較高。
 

反之,若是技術已經成熟的領域,因為技術同業之能力普遍較高,一項發明若要達到技術同業所不容易完成的地步,自然是較困難的,因此進步性門檻實質上會提高。但相對的,由於技術同業已經對此經驗豐富,因此在專利說明書之撰寫上就不需要太詳細,只要把關鍵步驟寫出來業界通常知識者就可以照著做得出來。換言之,透過「通常知識者」此一概念之浮動性,可以讓專利審查標準因應不同技術領域之進展情形而調整其適當之門檻。在面對新興科技衍生的專利保護議題,本段所提出之基本概念極為重要,對於人工智慧之專利保護課題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