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專利制度與實務之未來挑戰
人工智慧相關發明是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從專利制度角度言至少可分為三種類型的發明,一是人工智慧系統本身要申請專利(AI tools),二是人工智慧系統輔助完成之發明要申請專利(AI-assisted inventions),三是人工智慧本身就完成之發明如何申請專利(AI-generated inventions),以下分為三部分加以論述其對專利制度或實務之挑戰。
在人工智慧系統本身的專利申請上,由於該系統本質上是一種軟體程式,因此在專利申請適格上是以美國Alice案所形成之原則來判斷,亦即不能成為抽象概念之申請,必須將該軟體變成解決特定問題的特定技術手段(a particular technical solution to a technical problem)。然而由於人工智慧系統具有黑盒子效應,亦即其決策模式隨著機器學習而演變,超出發明撰寫者所能預期範圍,因此在專利申請上將面臨的挑戰是充分揭露要件是否能滿足。此外,人工智慧系統一旦從特定功能(例如下圍棋)進展到多種功能的通用型系統,則其是否符合所謂解決特定問題之特定手段的概念,也不無疑問。從另一角度言,當某公司以該人工智慧系統的特定功能申請專利後,若該系統又發展出其他功能時,可以再申請另一專利嗎?這是否為同一發明重複申請專利呢?
在人工智慧輔助完成發明之專利申請方面,由於該發明客體並非人工智慧系統本身,而是一般的物品或技術發明,只是在發明過程中運用了人工智慧輔助而達到更快速的發明成果,因此理應對專利制度不會有太大衝擊。但事實不然,由於專利制度的誘因理論著重進步性要件之審查,而審查的關鍵因素就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能力標準,因此當人工智慧輔助發明成為業界常態以後,造成的結果就是業界通常知識者的技術能力快速提升,亦即進步性門檻大幅升高,取得專利的難度將會提高許多。專利申請門檻提高並非主要問題,而是人工智慧的進展速度與過去技術不同,是指數性成長模式,亦即同一系統在多部機器進行同步資料學習的成果會整合而優化每一部機器,因此演算法模型可能每個月會更新,其用於研發活動上的能力會飛快成長。對於專利審查人員而言,要隨時掌握最新的人工智慧研發技術能力已是不可能,則在個案審查中要如何衡量所謂通常知識者之技術能力呢?就此點而言,人工智慧輔助發明的專利申請問題,比人工智慧系統本身的專利申請審查更具挑戰性。後者基本上在業界逐漸熟悉黑盒子的運作方式後,尤其在可解釋的人工智慧之發展趨勢下,將會逐漸解決技術充分揭露之要求。但前者所面臨的是專利制度運作的基本挑戰,就是專利制度誘因還是否有正當性。當人工智慧輔助發明成為常態,則發明產生之速度已經使得所謂「非可輕易完成」成為神話,是否該重新檢討專利制度本身?尤其發明專利之審查動輒超過一年半以上時間,在發明創新速度飛快的時代,當專利核准下來時產品早就被淘汰了。思及此,或許新型專利那種快速核發、縮短保護期間的模式更適合於人工智慧時代的專利保護。
至於由人工智慧所獨力完成之發明,亦即人類在過程中的貢獻已經低到不足以被稱為發明人的程度時,又該如何看待專利申請問題,這主要是發明人是否可為機器系統的問題。某方面來說,這其實是假議題,因為專利審查是著重研發成果本身的可專利性,並不管發明過程花了多少成本或時間,因此當某人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動產生某項發明成果時,他若以自己為發明人去申請專利並不會有問題,因為不會有其他人跳出來主張是他的專利申請權被侵害。在Dabus案中是當事人刻意以Dabus系統為發明人來申請,目的是挑戰專利制度,但或許專利制度真正需要被人工智慧挑戰的不是發明人記載問題,而是前述的技術充分揭露要件以及進步性要件問題。
在智能革命時代的創新模式需要怎樣的智慧財產保護制度呢?這應該會是學術界未來幾年持續探究的主題。智能革命的特性是機器會自動創新,其透過資料學習不斷優化其決策模型,不待研發人員去找出系統問題加以改正。換言之,這樣的創新模式並不符合專利制度當初設想的高風險高成本研發,亦即研發改良會變成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在生活中自動發生。在此情境下,我們還需要專利制度來提供研發誘因嗎?當然智能革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持續進步,過程中必須有資金願意持續投資,但此種投資可能重點在於運算能力及資料蒐集。提升運算能力需要在晶片設計與製造上不斷進步,這無疑需要龐大投資。而人工智慧系統是否能持續優化(而非劣化),也要靠高品質的資料集提供其學習。資料的蒐集與整理並非易事,需要投入相當之成本才能獲取大量資料,尤其在取得個人資料方面可能需要提供某程度的免費服務才能獲得,更不用說在資訊安全系統方面需要的投資。在此情形下,鼓勵創新研發的關鍵是否不再是針對創意本身,而是針對資料集與晶片產業所需要的投資?然而專利制度用於保護資料集與晶片設計並非最適切制度,因此即使專利制度有所調整以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特性,整體人工智慧的技術發展仍需要其他的新價值系統加以推動,這將是當代最重要的科技法議題之一。
回到本文前述的國際政治經濟發展脈絡來看,WTO/TRIPs架構對於專利制度的全球化固然貢獻甚大,但實際上專利保護的落實程度很難在WTO架構中得到確保。另一方面,TRIPs的條文內容也僅提供最基本的智慧財產權法標準,對於新興科技的智慧財產保護新課題並未在TRIPs條文中有明確的規範,例如電腦軟體專利就允許各國有相當大的制度差異。在人工智慧成為技術主流的時代,TRIPs將會面臨變革修訂壓力,然而從前述對WTO制度形成過程的分析可知,基於全球產業走向短鏈化與尖端科技的圍堵政策導致科技架構走向分流,則要在WTO推動任何規範變革將是難上加難,因為全球經濟體系相較於三十年前已經丕變。兩極政治體制的形成即使沒有走向新冷戰,也很難期待在舊的全球貿易規則下能和平共處。
假如TRIPs因國際政治變化而難以達到變革共識,則個別的區域貿易協定將會取而代之,自行發展出針對數位貿易、人工智慧創新等領域的新貿易與智財規則。我國長期以來是產業實力很強,深度融入全球生產體系中,然而我國的國家定位不明,使得參與國際條約協定的難度甚高。WTO是少數我國能正式參與成為會員國的國際重要組織。在WTO功能逐漸弱化的將來,我國應盡快理清自身在數位轉型與智能革命時代中的國家優勢戰略,善用我國在晶片產業等領域的世界領導地位,才能判斷我國應有怎樣的智慧財產權政策改革,以及對外如何鏈結相關國際經貿整合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