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策趨勢

打擊壟斷 日本立法管制網路平台

網路平台具有:網路效應(參與人數越多價值越高)、規模經濟(成本隨製品產量増加而下降)、鎖定效應(lock-in effect,透過增加轉換成本將消費者與固定產品綁定)等特徵,這些皆為獨佔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面對網路平台的壟斷,日本以往採取的對策是透過「公正取引委員會」基於公平交易法(獨占禁止法)的事後嚴格規制(停終要求、課金),但是這種方法對於救濟和事前防範的效果有限,因此特別針對網路平台業者的公平競爭法規「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促進特定網路平台透明及公正法,以下稱「本法」)在2021年2月施行。
 

符合本法中網路平台的條件為:有多數的使用者提供數位交易平台連結販售者和一般用戶利用網路效應透過網路等提供服務。

其中,指定為「特定網路平台」作為規範對象的條件為:

①對於國民生活及經濟的影響程度

②使用該平台的集中程度

③基於現況和動向具有保護商品販售者的必要性

④其他規制及策略的應對狀況

⑤在某領域內具有一定規模(銷售、使用者數等)
一般是大規模的線上交易平台和app store。規範對象不分國內外或企業型態(有限公司或合股)。

 

2021年4月,本法指定了以下網路商店及app store為規制對象:アマゾンジャパン(Amazon Japan)、楽天 (Rakuten group)、ヤフー(Yahoo)、Apple、iTunes、Google 計6間企業。(本法並未將FB 列入指定的名單,雖然FB(還有推特等)對於資訊操控和廣告等商業頗具影響力。FB甚至有獨自的libra貨幣。)
 

本法以業者和販售商之間的相互理解為本意,鑑於偏遠地區無法進行控訴的空間限制,以盡量達成共識為目標。為了支援使用平台的販售商和開發人員,經產省設置了專屬的對話窗口
 

網路平台可能使用的獨佔手法主要有「最惠國待遇 MFN」、「限制促銷活動」和「結帳限制」。「最惠國待遇 MFN」是讓販售者為該平台提供最有利的條件。例如 Amazon 曾約束販售者不得將商品的售價訂高於在其他平台販售時的價格,並且在其他平台販售的所有商品也都必須同時在 Amazon 出品,後來 Amazon 自主採取措施而結案「限制促銷活動」例如限制販售者對消費者所提供資料的存取,以及禁止販售者在平台內的網頁上張貼連結「結帳限制」主要為了讓消費者在平台開發的 app 內結帳,手段包括 app 外結帳的禁止、價格限制、將結帳方式的資訊模糊化。其他常見的手法還有:任意變更交易條件、廣告欄的購入要求、商榷體制的缺乏、過重的罰金等。
 

應對上述缺乏透明和公正的現象,本法要求平台業者對販售者公開(平台的)提供條件:
①拒絕提供平台時的判斷基準
②對於要求的有償服務(特定的結帳方法等)提出理由
③決定搜尋結果順位的要項(商品價格、消費者回饋等)
④平台業者所取得的商品相關資料的内容(商品銷售額的推移等)及取得和使用條件
⑤販售者對於商品資料的取得以及能否提供他人使用
⑥販售者提出申訴時的受理方法
⑦其他需要平台業者公開的條件。

鑑於網路效應在負的方向也有同樣巨大的影響,若業者違反規定,經產省大臣可依行政措施勸告業者,甚至勒令停業並要求公布該處分。違反此命令則課以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對於違反規定並且在國內未設置分處的外國企業,以公示送達的方法寄送行政處分的文書。

 

另外本法採取 Pledge and Review 的機制,讓平台業者在每年度提出報告書。需要記載的項目包括:
①平台事業的概要
②申訴處理及紛爭解決
③提供條件等資訊公開的狀況
④營運體制的完善
⑤對2~4項的自我評估。

在本法未成立前,對於大型網路平台交由「公正取引委員会」以「獨占禁止法」規範。而法規成立以後如果有觸及該法規的部分,還是可以適用。
 

在網路平台的規制上,日本採取跨部門的法規制定,並行處理。除了經產省制定的本法和獨占禁止法為主軸,另外還有:

  • 「數位市場競爭本部」(デジタル市場競争本部),由内閣官房長官(副首相)擔任部長。經由研討會、公聽會、徵集意見等,提高競爭政策制定的效率。
  • 消費廳在2021年3月提出「使用網路平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取引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を利用する消費者の利益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的制定,活用「官民協議会」的制度提供消費者更簡便的申訴管道。


鑑於大公司的合併不利競爭,「公正取引委員會」規定,只要其中一方的企業銷售收入超過200億,和另一方超過50億日圓,就需要提出申請。例如 2020年 雅虎日本的母公司ZHD和LINE的合併就經過委員會有條件的批准。審理對象包括具有很大影響力的「新聞」、「廣告」和「QRcode結帳」。對於QRcode結帳,因為ZHD的 PayPay佔有市場55%而且今後有望成長,需要防止其在合併後對價格等的自由左右。因此委員會規定,在起初的3年提出加盟店手續費和資料使用狀況的報告,以及排他性條件的廢除。

 

在打擊壟斷者的過程中,需要讓創新不受阻礙以及照顧到地方創生。慶應大學的一位教授試算,網路平台規制的強化對於地方企業的銷售收入(經由數位廣告)5年之間可能造成最大6.47兆日圓的虧損。
 

具體來說,因為廣告預算較低,中小企業較傾向利用數位平台打廣告。而過多過重的規制可能間接限制這些中小、新創和地方企業。也因此,法規並非硬性抑制而是以對話和改善為主導,同時兼顧法律執行的實效性。
(編譯:吳海珊)


https://www.meti.go.jp/press/2021/04/20210401003/20210401003.html
https://nao-lawoffice.jp/venture-startup/platform/platform-antitrust-violation3.php
https://www.sangiin.go.jp/japanese/annai/chousa/rippou_chousa/backnumber/2020pdf/202004140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