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策趨勢

Legal tech全球應用懶人包--AI是幫手?或是威脅?

2017年,湯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公布一份關於法律科技(Legal Technology,下稱Legaltech)之調查報告,內容指出外國律師事務所開始使用科技協助處理法律事務,且線上法律服務產業也迅速擴張中。隨科技進步,利用科技減輕成本成為各產業命脈,尤其以AI為首的科技更是躬逢其盛。即便Legal tech的定義尚在未定之天,AI卻已經長驅直入這片沃土。


史丹佛大學法學院將legal tech粗分為電子證據開示、法律資訊檢索、市場媒合、分析、文件自動化等類別。以下將概述美國、日本、 中國大陸、台灣較為常見之Legaltech服務及AI 於Legaltech服務之應用:

1.    美國
美國龐大法律服務市場吸引眾多Legal tech,尤其訴訟中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與法律資訊檢索龐雜,使這些高成本、低效率的工作引來替代方案。例如Relativity公司與AI創業公司Veritone合作,將AI用於分析影音證據資料、自動翻譯、客戶管理等,大幅省卻證據開示人力成本。而IBM則研發了世界上第一個AI律師ROSS,目前多被用於破產、智慧財產權、勞資爭議之法律資訊檢索工作,儘管應用領域有限,然數據顯示它能替代傳統律師70%的工作,並能幫助律師起草其所需要之法律備忘錄(Memo)。 

2. 日本
日本雖亦有證據開示規定,惟常實務忽略。近來卻因大企業常涉訟於歐美國家而開始重視E-Discovery。但因資料多以日文書寫,英文系統無法適用,因而開啟亞洲市場。如幅銳態科技公司(FRONTEO)提供E-Discovery支援(eディスカバリ支援)服務,且將該公司開發之AI技術應用於其中。而律師媒合發展較早,例如「律師.com」弁護士ド ットコム即是諮詢及律師媒合平台,2016年更利用IBM華生(Watson) 日語版著手開發法律案件問答,成為日本首個開發此服務之公司

3. 中國大陸
從「互聯網+」伊始,法律界便逐漸加入互聯網概念。如「無訟」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會員交流、AI聊天機器人等多角經營。亦有刑事案件預測系統「法狗狗」透過選定犯罪相關參數即可獲得涉及法條、預測刑期與類似案例。國家層面,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預期建設智慧法庭與其他舉措,以加強司法智慧化,中國從官方到民間對Legal tech的野心可見一斑。

4. 台灣
台灣legal tech其實發展很早,2000年即有「法易通」律師媒合平台,惟受限律師倫理規範而黯淡收場。2013年「律評網」亦因同樣理由鎩羽而歸。市場媒合服務雖受限,不過近來卻有「Lawsnote」公司,提供有「關聯度分類演算法」之法律資訊檢索,比起傳統搜尋方法更加智慧。


然而技術引進究竟是利是弊?如果真正引入,又會對產業造成何等影響?
節省成本、提升效率是利用科技的原動力,典型律師事務所由頂端數名合夥人帶領大量基層,然而基層多數工時都在進行法律資訊檢索或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等低報酬工作,省去這些人力,等於省卻大筆成本。另外法律工作的部分重複性也讓AI得學會草擬契約,或審閱既有契約,藉由大量學習可提高準確率,且低廉成本令科技公司也能藉此搶佔低價法律服務市場,藉由低成本提供法律服務促進民眾對法律服務的進用。

但多數AI需要大量資料訓練,法律資料卻先天不足。如資料庫不充分,或文風不同難以判讀,且法律不像醫學或物理有明確事實,案件理解依賴觀察者的解讀,帶來客觀性疑慮,遑論法律意見開放,即便AI也不能給出完美答案,而AI的不可解釋性,先天使判決或法律意見不具備理由,更是法律服務不可接受的,最後是客戶的信任關係,承接客戶情感也是律師業務內容,至少在短期內,AI尚無法代替人際功能。

Dana Remus & Frank Levy於2017年所做的研究顯示,AI影響最甚的工作類別為文件審查,即是判斷文件內容是否為對造請求之事,再作出對應。目前AI已可透過訓練判斷法律問題,來替代此類人力。其次為法律分析與案件管理。最不容易受到影響的業務為出庭、事實調查與法律寫作。

然而這些AI的引進究竟適法嗎?若否?該改變的是技術又或者是法律?
我國律師法第48條1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利用AI執行類似業務,會不會違法?在美國同一事實在不同的州卻有不同見解。南卡羅來納州在2013年的Medlock v. LegalZoom.com案認為被告公司利用AI產出表格給客戶填寫而僅是一種「輔助」 而不是法律服務,相同的案子在密蘇里州則被認為違法,在我國還未見類似判決。

律師媒合在各國蒸蒸日上,惟在我國卻因為律師倫理規範而受限。前述法易通平台即因商業模式而被警告「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之方式招攬業務」而退場。律師媒合平台是可能存有支付介紹人報酬或不實宣傳之疑慮,針對律師使用AI等新興科技,應制定更細緻之規範,確保平台保持中立。

律師是否會被AI取代?以現在言,法律文件資料難收集又為非結構性資料,使得AI發展較其他以客觀數據主導之領域更緩慢,恐怕還需一段時間成長。且就業務內容,AI雖或多或少會衝擊法律服務業,卻不可能完全取代人類律師的角色,應用亦非全方面。但其仍節省成本、提升效率、減少錯誤、實現司法接近權的特性,使法律工作者應活用AI協助工作,學習與AI共存,方能在未來站穩腳步。

(摘要者:蕭為程)
本文原刊登於全國律師月刊109年5月號「淺論人工智慧於法律服務業之應用」-莊弘鈺、李函諭,經作者授權摘要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