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策趨勢

Deepfake-深度造假報導(下)

在這波疫情中出現不少以AI生產的虛假訊息與圖片,意圖製造社會恐慌。如果以後出現用深度造假技術製造各種假影片,是否會造成更大恐慌,檢調與防疫單位有辦法處置防範嗎?這是即將發生的風險,值得大家共同關注。


三、影響權益

1.     著作權

        由於Deepfake 乃竄改原始影片,再將他人臉孔疊加至該影片上,故就此行為來看,有觸及侵犯著作權、肖像權之疑慮。以我國著作權來說,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若隨意增原著作物內容,即侵害著作人格權,若將原著作物或增刪後的內容上傳、播映等,則侵害著作財產權。簡言之,欲分析Deepfake 有無違反著作權之疑慮,首先需探討其所竄改的原始影片著作權何在,爾後再進一步看其竄改是否屬合理使用範圍。惟要以侵害著作權討伐Deepfake ,僅對有著作權的原始影片有效,對於非市售之報復式色情影音能否有效主張,則有討論空間。

2.     人格權(肖像權、名譽)

        我國民法雖未對「肖像權」一詞有明文規範,但根據民法第18條所述之人格權已將肖像權納入,而肖像權的意義在於,以自身肖像為利益的權利,有自主決定公開與否的權利,有不被他人任意公開之權。此肖像權對於名人而言尤其重要,許多名人會將肖像權作商業用途,但此利用同樣乃基於雙方同意的基礎進行。然Deepfake 的製作乃直接利用應用程式搜集網路上公開的照片或影片進行,此時需探討的是網路上公開可搜的資源,是否等同於「同意」他人擷取使用,且是否超過合理使用、違反道德界線等皆為討論重點。而通常情況下,在不具公共利益下所製作的Deepfake 通常帶有歪曲真實、詐欺假冒、侮辱誹謗等意圖,的確可認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可根據我國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及同法第195條請求撫慰金。

        以「AI美空雲雀」為例,由於「AI美空雲雀」的製作並未觸及侵犯故人名譽,因而不會有如報復式色情的爭議,惟「AI美空雲雀」爭議在於,此「AI美空雲雀」本身應歸屬何人?又有誰有權利主張以其名義所發表的新曲著作權?目前可知僅為此種「AI美空雲雀」的製作,需經當事人或遺屬同意,方能有使用肖像之權,但有關其製作完成的版權歸屬、未來再現程度、以及AI著作權,社會上仍未有共識,仍待討論

        又有關Deepfake 所侵害的權益當中,除製作影片會侵害的肖像權或著作權等,又以名譽對個人影響最大,尤其當受害者是公眾人物時,其名譽的受損,將不僅影響個人,更有機會危及國家民主之運作,不可不防。以我國律法言,Deepfake 若涉及毀損他人名譽,以我國刑法言,可主張第310條誹謗罪,當事人亦可以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及同法第195條回復名譽。

四、行動

        當事人除根據上述相關權利可對Deepfake 侵害之個人權益主張外,亦有論者提出,針對Deepfake 對整體社會帶來的影響,並非現有法律足夠解決或支撐,應以國家法律行動或其他措施為之,方能有效遏止。

        首先,從法律來看,以美國為例,各州立法者已陸續提出與Deepfake有關的修法或法案。如德克薩斯州(Texas)已於20199月新增規範,若有造假影片以傷害候選人或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之意圖,有相當之刑事責任。加州亦在同年10月通過修法法案,規範任何人不得在選舉後60天內,故意散佈旨在欺騙選民或損害候選人名譽的造假影片,但若為新聞廣播公司以諷刺或模仿為目的的節目,以及有明確標示為造假的影片將不在上述限制之內。然與選舉、政治活動相關的影片亦為一種表達政治立場的言論自由之展現,故有論者提出以法律限制製造造假影片的意圖,亦可能不恰當的限制言論自由,有違反第一修正案的可能。

        另一方面,為解決Deepfake加重報復式色情的問題,維吉尼亞州(Virginia)已擴大了報復式色情法(revenge porn law)的範圍,將深度造假納入,並規範無論真假,無論使用photoshopDeepfake 等難易有別的技術,只要在未經他人許可情形下共享相關裸體或色情圖片、影片,都須負擔刑事責任。而加州已增修民法,規範只要當事人非自願的出現在色情圖片或影片中,即使該圖片或影片已標記偽造品,當事人亦有權利起訴製作者,惟當製作者匿名時,很難追溯來源。而為平衡言論自由,該法也例外保護有合法公共利益價值的資訊,比如新聞。

        然國家針對部分行為制定相關法律,事實上仍難完全遏止Deepfake。首先,從技術面來看,Deepfake 為技術的一大進步,沒有人願意承擔禁止此類技術發展的風險。再者,Deepfake 的使用亦可能有害或基於公共利益,即使有相關檢測技術試圖區別,但要如何專注處理有害的部分而不侵害公共利益、超越言論自由之保障,也是一大難題。

        因此,有論者認為除法律外,亦應使相關監管單位有足夠權限與立場對有害的Deepfake 實施制裁。另一方面,則是由相關網路平台、媒體、串流平台等擔起義務與檢測責任,現下YouTubeFacebookGoogleMicrosoft都有檢視與控制張貼內容的法律義務,且也有先進技術可真對惡意或非法內容進行標記、刪除,使用者亦能自發性檢舉,惟Deepfake 最大的優點即在於過於逼真而難以識別真偽,因而相關平台要如何擔負檢測義務和責任,確為新興世代必須面對的挑戰,但就技術和資源的多寡言,他們的確處於相對更好的角度可協助解決Deepfake帶來的負面影響

五、總結

        Deepfake 雖代表AI科技的進展,卻也恰好展現了錯誤使用科技的例子,且已深深影響人們的生活。或許部分國家如美國已有相關法律行動,企圖遏止、懲處製作者,並賦予被影響的當事人有權主張,惟要如何在不過度限制而觸及言論自由,以及過度監管致技術發展停滯,都將是各國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時須嚴加考量。再者,除各企業以自身技術檢測Deepfake 的不當內容並予以限制外,以研發AI道德倫理限制有害的Deepfake 是否仍有效?以筆者觀點來看,Deepfake 屬問世且不當利用科技,關鍵在於人心,並非單講究AI研發倫理即可解決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在資訊蓬勃紛雜的時代,除遵守道德倫理外,亦需培養公眾視聽與媒體辨別能力,以及基本法律知識,方不會受有害的Deepfake 影響,而能自主判斷真偽,採取行動。
(編譯者:高慧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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